法律分析:
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書具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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