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無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怎么算呢?
無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具體的計算是:按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計算,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入職一月內沒有與公司簽訂合同算違法嗎?
勞動者入職一個月,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補辦,超過一個月違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事實勞動關系提出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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