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并購中的法律風險以及防控
1、審查并要求轉讓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股權或者資產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已經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準。如收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必須經得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收購國有產權必須經過法定評估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等。
2、審查并要求轉讓方保證股權或者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抵押、質押擔?;蛘邇炏葯?、信托、租賃負擔等,保證受讓方不會被任何第三方主張權利。相關資產在數量、質量、性能、安全、知識產權甚至環保等方面均符合約定要求,不存在隱瞞任何不利于收購方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3、若涉及收購“殼資源公司”或核心資產、技術,則應當注重在有關資質(如收購經營業務須國家批準的特種經營企業)、政府批準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續性。
四、債務風險防范
企業并購目的一般是要達到對某一企業的控制或者獲得收購資產的使用價值。若在并購交易中因為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將使收購方利益受損。對于該等風險的防范措施。
1、在股權并購中,由于企業對外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變動而改變,相關債務仍由企業自身承擔。但收購方需向轉讓股東支付對價,并且很大程度取決于股權轉讓時的企業凈資產狀況(當然還有其他影響因素)。如果受讓股權后,因被隱瞞或者遺漏債務暴露導致被追索,企業財產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拍賣,股權實際價值必然降低。除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企業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并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作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作用。
2、在資產并購中,交易標的為資產,需要保障所收購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債務、擔保等權利負擔(如不存在已經設置抵押情形;房地產不存在建筑工程款優先權等)。對于完全依附于資產本身債務,不因資產的轉讓而消滅,必須由轉讓方在轉讓前解決,否則應當拒絕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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