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需簽訂書面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協議應包括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一致意見。新增離婚冷靜期,30天內任何一方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未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分析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對于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經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新增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首先,離婚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是否以書面形式、是否經過雙方自愿等。其次,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一方被迫簽署或存在重大不平等的情況。最后,法院會綜合考慮離婚協議的整體情況,包括雙方的意愿、協議的執行情況等。因此,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是一個綜合考量的過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結語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是一個綜合考量的過程,主要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內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雙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對于不愿意離婚的一方,可以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院將綜合考慮雙方意愿和協議執行情況,進行法律效力認定。因此,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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