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不通過證券交易所,直接與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達成股份轉讓的協議,并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約定的事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2)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股票,以獲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一、非上市公司可否并購其他公司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未上市也可以被收購的,收購未上市公司的,需要經未上市公司股東的同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后,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二、要約收購的程序是如何的
要約收購的程序如下: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規定事項。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3、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4、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5、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6、收購完成后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7、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并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應納但未納的稅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繼關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并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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