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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