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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22: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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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一)員工必須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并非所有員工都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一般來說,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多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高級技術人員,這是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其最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二)競業限制的范圍,要注意明確約定簽訂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即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與是用人單位簽訂此協議的主要目的。(三)應明確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期限不應超過三年。但根據的規定,不得超過2年。如果約定的時間過長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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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一)員工必須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并非所有員工都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一般來說,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多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高級技術人員,這是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其最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二)競業限制的范圍,要注意明確約定簽訂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即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與是用人單位簽訂此協議的主要目的。(三)應明確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期限不應超過三年。但根據的規定,不得超過2年。如果約定的時間過長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員工必須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并非所有員工都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一般來說,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多是企業的高級管

    理人員與高級技術人員,這是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其最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競業限制的范圍,要注意明確約定簽訂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即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與是用人單位簽訂此協議的主要目的。

    (三)應明確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期限不應超過三年。但根據的規定,不得超過2年。如果約定的時間過長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四)約定給予補償的時間及補償的數額,該補償的時間是從員工離職后起算,并且要給合理的補償。實踐中有的企業在員工未離職時就給發放所謂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這種支付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發生爭議很難能得到法律保護。另外支付的應是合理的,如果數額過低該條款很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

    一、競業限制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競業限制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離職后要遵守約定,勞動者遵守約定后,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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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一)員工必須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并非所有員工都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一般來說,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多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高級技術人員,這是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其最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二)競業限制的范圍,要注意明確約定簽訂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即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與是用人單位簽訂此協議的主要目的。(三)應明確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期限不應超過三年。但根據的規定,不得超過2年。如果約定的時間過長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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