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于一般案件而言,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都是可以再次起訴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說,在法院沒有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而是因為程序問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是可以再一次起訴的,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再一次起訴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在民間借貸的實務中,有時雖然原告起訴了,但是被告積極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或者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就申請了撤訴,但是若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繼續還款或未按照新的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可以在催告無效后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蹲罡叻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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