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造假量刑的標準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6種不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具體情況是: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5.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而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笨梢?,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對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不能進行刑事處罰,《民事訴訟法》與《刑法》在規定上就產生了矛盾。對偽造、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刑事懲罰,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保障作用,有利于民事訴訟法與刑法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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