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庭前,原告申請撤訴且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可以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已經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訴訟費的,退回一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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