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于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于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此外,由于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因此,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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