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于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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