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工程質量的方式是: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性能的分項工程要全部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求;結構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美觀等要達到優良或合格的標準;對每個分項工程操作中容易或必然產生一定偏差的項目進行實測。
一、建設工程合同范圍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后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采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在建筑、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筑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筑安裝合同中,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范。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
(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二、土方工程發包給個人違法嗎
土方工程不能分包給個人,要包給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工程的大小,包給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審核資質時應注意審核其資質證書的資質等級、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設項目的要求,持證單位名稱是否與承包單位名稱一致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根據《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涉及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
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
三、建筑工程的工程質量隱患有什么
建筑工程工程質量隱患如下:
1、基礎工程,基礎工程常見的質量問題有,樁基偏位、離析等;
2、混凝土工程,拆除模板后,發現混凝土柱、梁、板凸起或翹曲,不僅影響外觀美觀,而且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有時甚至拆除重新澆筑;
3、砌體工程,許多工程實踐證明,砌塊墻體裂縫的主要原因是,砌體結構強度不足,建筑物沉降不均勻,不同構件、材料變形不協調,材料干縮變形大,溫度變化大;
4、屋面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位于建筑物頂部,不僅受外界氣候變化和周圍環境的影響,還與地基沉降不均勻和主體結構變位密切相關。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商負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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