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借公司款如何處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屬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可以向公司借款;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則需要判斷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如法定代表人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虛假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掛名法人有什么風險
1、掛名法人代表可能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2、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4、在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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