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對于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至關重要。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受傷工傷的處理方式如下:(1)申請工傷認定,獲得工傷賠償;(2)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保險基金賠償,沒有購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3)屬于勞務關系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受到工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屬于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賠償,沒有購買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屬于勞務關系,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缺失是否影響工傷賠償的資格?
勞動合同的缺失對于工傷賠償的資格確實會產生影響。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之間約定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在工傷發生時,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受傷者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從而確立工傷賠償的責任和義務。然而,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仍有可能獲得工傷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雇傭關系的存在,例如工資支付記錄、工作任務分配等。此外,還需要證明工傷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并且符合工傷的定義和要求。因此,雖然勞動合同的缺失會增加工傷賠償的申請難度,但并不意味著完全無法獲得賠償。具體情況還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證據來判斷。
結語
勞動合同的缺失對工傷賠償資格確實會產生影響。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但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仍可申請工傷認定并獲得賠償。需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雇傭關系存在,如工資支付記錄和工作任務分配。同時需證明工傷發生在工作過程中,并滿足工傷定義和要求。勞動合同缺失增加賠償申請難度,但不意味著無法獲得賠償。具體情況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證據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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