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45歲至50歲的干部(指定干部)從解雇到生產崗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恢復管理職位的,按照職工的退休年齡退休;
2.45歲以下變更為管理崗位(聘任制干部),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和滿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齡掌握;
3.50歲以上的干部被解雇的,其退休年齡原則上應當相同,仍按干部退休年齡,但被解雇的工人超過三年的,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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