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外墻脫落砸到人在保修期內的由建筑的建設單位來負責。如果超過保修期,發生的外墻脫落,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建筑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建筑物歸單位所有,則由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建筑物是商品房,則應由業主和小區物業部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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