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的領取條件是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或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保釋金數額時需考慮案件性質、被告人社會危險性、經濟狀況等因素。保釋金需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法律分析
出獄后對于保釋金的領取,能夠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拓展延伸
保釋金返還流程及注意事項
保釋金返還是在被保釋人完成法定程序后的一個重要環節。具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被保釋人需要向相關法院提交書面申請,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如保釋決定書、身份證明等。其次,法院會進行審核,并在審核通過后發出返還通知書。被保釋人憑借該通知書前往指定的銀行或法院窗口領取保釋金。在返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確保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準確,遵守法院的規定時間和地點,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此外,應當注意保釋金的返還方式,有些地區是通過銀行轉賬,有些地區則是現金支付。在領取保釋金后,被保釋人應妥善保管好相關憑證,以備日后需要。
結語
保釋金的返還是被保釋人完成法定程序后的重要環節。具體流程包括:提交申請、審核通過、領取保釋金。在返還過程中,需注意提供完整準確的申請材料,遵守規定時間和地點,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返還方式可能為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領取后,請妥善保管憑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在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