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事案與刑事案件相關聯的應當停止民事案件執行。 對于刑事 立案 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梢詤⒖脊彩┬械摹豆矙C關辦理 經濟犯罪 案件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第11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第12條規定:“需要 立案偵查 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 裁定駁回起訴 、 中止審理 或撤銷判決、裁定?!?/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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