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應該繼續審理,還是應該中止審理,將此案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查處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先刑后民。在公、私權沖突時,優先選擇公權是先刑后民的理論根據,只要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應該視民商事糾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實產生,而將民商事糾紛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應該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受理,則民商事案件則不應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為認為,在審理民刑交叉案件時,法院和公安機關應該分別審理和區別處理。理由是先刑后民問題實質上涉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機關對二者的保護應該是平等的,只不過是各自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權利保護的優劣和先后,只要依據相應的證據規則和歸責原則,可以認定因不同法律事實而引發的兩類案件的責任人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類案件就應該分別進行審理,當然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因權利得到充分救濟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2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北景傅拿袷录m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且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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