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
2.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處7-10日拘留,并處1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7.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10-15日拘留,并處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7-10日拘留,并處18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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