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應怎樣認定
工傷認定,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因工造成的,還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實。
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以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為工傷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對工傷認定的范圍,應予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了較大的修訂,擴大了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增加了視為工傷的情形。新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標準更為準確、寬泛。增加了一項新的內容,“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對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須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認定為工傷,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由此可見,新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加強了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沒有勞動合同工傷應找哪個部門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規定的申請部門都是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認定部門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認定結果才行,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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