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夠查證屬實確實是不知情的,一般不屬于逃逸。但是是否知情并不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來進行判斷的,而是根據正常人的認知水平,事故發生時的客觀情況,還有生活經驗來進行綜合判斷的。
出現以下行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嚴重超載駕駛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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