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交貨地可約定為履行地,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不明確,貨幣交付方為履行地,不動產交付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以履行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約定不明合同發生紛爭時,先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分析
1、購銷合同交貨地可以約定為履行地。法律關于履行地的確定是: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2、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后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該內容由 谷艷艷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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