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罪和失火罪的量刑標準:故意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根據造成的后果,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嚴厲的刑罰;失火罪的量刑標準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失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可根據行為人主客觀情況綜合考慮,裁量刑罰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情節較輕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綜合分析主客觀因素后進行綜合認定。
法律分析
一、故意放火罪的量刑標準
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于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因素,然后進行綜合認定。
結語
故意放火罪的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行為,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于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放火行為,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失火罪的量刑標準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行為,一般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判決,但具體量刑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客觀情況。因此,在裁量刑罰時應綜合分析各種因素,不能單一看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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