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上班時間而非休息時間的,則職工未經單位同意而不去上班的,就屬于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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