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情況,如果犯罪達不到立案的標準,如果屬于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就按其它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的,就無罪處理。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一、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失火罪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征:(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梢允鞘韬龃笠獾倪^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行為。
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失火罪屬于過失犯罪,因此也是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我們來看一看,失火造成什么樣但嚴重后果才能夠立案。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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