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協商后上訴。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二、起訴所需的條件:
1、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法院對于各類案件的管轄范圍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甲簽欠乙的錢,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則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立案。
2、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仝國權就屬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
3、有明確的被告。
是誰侵犯了合法權益,就應當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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