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心態入戶行為的主觀心態已經完全擺脫入戶之后實行犯罪行為的窠臼,要求行為人入戶的初衷是為了實施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才認定為非法進入他人住所,從而認定為“入戶”。
2、“戶”的“功能”和“場所”判斷“戶”的標準,應抓住“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特征?!蛾P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如牧民的帳篷常常就僅是一層布簾,但這就意味著該住處排斥外人的隨意進入,使得該帳篷與外界具有了必要的阻斷,沒有門鎖不影響其戶的成立。合租的單元房如果本質上是“筒子樓”形式,雖然有共用部分,但不影響各人在其自有臥室內衣食起居,各臥室成為獨立的戶,租戶將所有身家財產置于其中,即具有與外界相對隔離場所的特征,應當認定為戶。而如果合租房內一人一間,類似集體宿舍,封閉性不強,并不具備完整的家庭生活功能,則不能認定為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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