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是一種財產刑,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它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全部或部分收歸國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財產;
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對犯罪人在沒收財產前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申請還可以歸還;
被判沒收財產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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