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期間可以晉升職稱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9:37:50
處分期間可以晉升職稱嗎
法律分析:根據單位的管理制度確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導讀法律分析:根據單位的管理制度確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根據單位的管理制度確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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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期間可以晉升職稱嗎
法律分析:根據單位的管理制度確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