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脫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
2、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沒有脫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原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一、債務人第三人履行與合同第三人的區別如何理解
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債務承擔只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是什么
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作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地向債權人負責,叫作并存的債務承擔;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各自按份負其責任,則按按份之債的規則處理。
債務承擔的性質,通說認為是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因而對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也發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也隨同原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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