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公告是需要送達公告的,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事件時,法院的開庭通知偶爾會采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但不一定需要簽收。
一、法院不愿意公告送達的原因是什么呢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后果的送達方式。
適用公告送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二是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如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等無法送達的。
二、起訴離婚期間對方失蹤如何辦
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后,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三、法院找不到人怎么發公告
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采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并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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