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屬于運輸合同,委托運輸合同屬于委托合同,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一)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
2、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4、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里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委托合同中,因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一方是受托人,其履行的義務系代替委托人處理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故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應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即委托法律關系中被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辦的事務,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應認定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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