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責任分為托運人責任和承運人責任。托運人需按時交付貨物、正確包裝貨物、報告危險貨物等。若貨物損壞,需賠償收貨人。承運人需按時配車、正確運輸貨物、保護貨物等。若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需賠償托運人。但如果滅失等是不可抗拒的、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合理損耗或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百分之幾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補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補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補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補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補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該內容由 朱道余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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