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同意申請法院委托傷殘鑒定
一般的傷殘鑒定程序如下: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療依賴程度鑒定
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其中交通事故傷殘標準
4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頭面部損傷致:a)雙側眼球缺失;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4.1.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4.1.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體損傷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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