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何來制定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況
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③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征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5、聽證: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報批之前,征地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謂聽證,通俗來講,就是聽取意見,聽證會也就是聽取意見會。聽取意見有多種方式,比如說調查,開座談會,走訪等。聽證會方式能夠從程序上保證公正,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偏袒某一方。在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意見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關人,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意見進行論證,以使決策者科學、合理地作出決定。
征地補償和安置的聽證會,是征地部門聽取被征地人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確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6、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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