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保險人保險的貨物遭受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的索賠問題就產生了。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同時還應以收貨人的身份向承運人辦妥必要的手續,以維護自己的索賠權利。
1、損失通知
當被保險人獲悉或發現保險貨物遭損,應馬上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查核發貨人或承運人責任。延遲通知,會耽誤保險人進行有關工作,引起異議,影響索賠。
2、提出索賠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明顯受損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立即向承運人、受托人以及海關、港務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當這些損失涉及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如碼頭、裝卸公司的責任,應立即以書面向他們提出索賠,并保留追償權利,必要時還要申請延長索賠時效。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保險貨物受損后,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應該對受損貨物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對受損貨物,被保險人仍須協助保險人進行轉售、修理和改變用途等工作。因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被保險人對于貨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則上殘貨應由貨方處理。
4、備全必要的索賠單證
(1)保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運輸契約,如提單、運單和郵單等;
(3)貨物發票;
(4)裝箱單、磅碼單;
(5)向承運人或有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書面文件;
(6)檢驗報告;
(7)海事報告摘錄或海事聲明書;
(8)貨損貨差證明;
(9)索賠清單。
一、造成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賠償
1、通知保險公司。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造成的損失情況及保險單證號碼、保險標的,保險險種險別,保險期限等事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如果保險標的在異地出險受損,被保險人應向原保險公司及其在出險當地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報案。在保險公司抵達出險現場之前,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并對受損的保險標的進行必要的整理。對于火災或機動車輛出險,被保險人在出險現場應服從消防部門或公安交通部門的現場指揮。
2、接受保險公司檢驗。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如保險代理人、檢驗機關)在出險現場檢驗受損的保險標的,并提供各種方便,以保證保險公司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確認損害程度和損失數額。
3、提出索賠申請并提供索賠單證。被保險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索賠單證。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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