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民商案件。
為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等規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金融案件畢竟不同于傳統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金融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往往伴隨著涉訴金額高、訴訟保全多、衍生案件多、案件送達難、執行難度大等復雜的問題,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儲備和相關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很難把握其中的法律關系。金融審判專業化除了審判組織專業化之外,審判人員的專業化更是重中之重,需要更多的雙面人才作為執法工作者,才能夠更加準確地完成審判。
法律規定
《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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