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等而招致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方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承擔違約責任。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一、承運人的義務與責任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應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種損失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一般是從貨物由托運人交付承運人時起,至貨物由承運人交付收貨人為止。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只有在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
二、托運人的義務
1、如實申報的義務
托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有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進行如實申報的義務。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托運人有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國家的計劃安排等,有的貨物的運輸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有的貨物運輸需要先經過有關機關的檢驗方可進行運輸。托運人對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貨物運輸,應將辦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托運人有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4、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5、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在承運人全部、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這是托運人應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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