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責任是:
1、貨物交付后,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
2、對運輸過程中因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損壞和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壞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壞和損失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條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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