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村民簽字。理由:征地只能征收,不能征用。征收是改變土地所有權,而征用是改變土地的使用權。鄉村土地征收是不需要證得村民認可的。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征收歸國家所有。但國家在征收鄉村土地時應當遵循法定的流程。也就是四公告一方案。如果無四公告一方案,那么土地征收是違法征收,村民能夠向人民法院訴訟要求確認其征收土地違法,予以撤銷。同時國家在征收土地時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其應當按土地的性質得到分別級別的政府批文準許。征收基本農田的一律報國務院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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