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做擔保人的風險主要如下:
1、債務人無法或惡意拖欠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替債務人償還欠款;
2、如果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銀行有權將擔保人告上法庭,影響個人信用;
3、債務人不還債務,而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欠款太多,有可能導致擔保人破產、生活窘迫。
一、債務人失蹤具體該怎么處理
債務人失蹤的,若是有擔保人對此筆債務進行擔保的,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滿足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情形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借款人為失蹤人,然后再由該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支付欠款。
二、信用卡欠款人死了該怎么辦
信用卡欠款人死了的處理如下:
1、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銀行可以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和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的情況下;
2、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的份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債務的金額超出了遺產的價值,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愿意償還的話,法院也會支持。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三、借錢人欠債下落不明
欠款人下落不明時,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討欠款: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該債務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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