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過錯行為的認定為婚姻的過錯方: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3)虐待、遺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有法定義務者逃避生活扶養、輔助義務的為遺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5)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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