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糾紛協議書需要明確協議雙方主體、梳理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最后明確簽訂日期和簽訂時間。民事糾紛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貴的那個,不違反工序良俗原則,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五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執行和解協議是指執行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債的履行方式、履行時間、履行內容等內容進行變更,以此結束執行程序的協議。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的再處分, 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私法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因此不具有執行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以和解協議為依據提起訴訟,不能直接申請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 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