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賠償,貨物,損壞,違約,損失
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托運人的過錯;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人責任的;其他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違約的賠償
貨物的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
賠償的價格由交通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價格計算。
造成車輛、設備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
承、托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次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十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承、托雙方在履行公路貨運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托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遠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遠人可以請求承遠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托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支付運輸費用。這是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不支付運費、保管費等應付費用的,除有相反約定外,完成運送的承運人有留置權。運送貨物因不可抗力發生毀損滅失的,托運人可以免交運費,已交的可以請求返還。
2,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準確提供收貨人和告知必要情況的義務。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
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3.包裝義務。凡必須由托運人包裝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約走或適宜保護貨物的方法包裝。
4.托運危險物品的妥善包裝、警示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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