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因生育子女而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家庭,如果解除這種“婚姻”關系,會給女方造成傷害,因此這種情況下,彩禮并不退還給男方;
(3)所接受的彩禮已經用于婚后共同生產、生活需要并實際支出。
一般情況下,彩禮是否退還,是以男女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當全部返還彩禮,但也有出現減少彩禮出現的情形:
但是要注意,雖然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但不能夠說只要是在婚前,男方給女方花了錢,或者是男方給女方贈送了禮物,紅包,這些都叫做彩禮,這些只是說兩個人交往之間的相互往來,是不能夠是為彩禮的,就算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也是不能夠要回來的。
一、離婚女方需不需要退彩禮
離婚女方一般不需要退彩禮,但是滿足相應條件的法院是支持退還彩禮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男方如果有以下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適用上述第2、3條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于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禮的支付是一種習俗問題,法律并沒有規定結婚的時候男方、或者是男方家長需要支付彩禮,但若是自愿支付了彩禮,那么在沒有出現法定情況的情形下,法院并不支持男方提出的彩禮退還請求。
二、答應返回彩禮也不給錢怎么辦
答應返回彩禮也不給錢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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