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仲裁的具體方式如下:糾紛一方依法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后進行開庭審理,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