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p>(一)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張
(四)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五)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注意:委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托人填寫聲明書”,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托中,委托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一、什么是單身證明
單身證明也可以稱為未婚證明,其在法律上的全名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單身證明是證明當時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
二、單身證明在哪開
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文件尚未下發前,單身證明一般是由民政局開具的。但該文件明確規定,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辦理赴臺灣地區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全市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民政局不再開具單身證明,由誰開?
據了解,目前,民政部目前還未協調好由哪個部門開具單身證明,只能等詳細政策下發,才能確定單身證明在哪可以開具。
注:
目前還有一些地區是還沒有完全落實民政局不能開具單身證明的,市民可以根據當地的政策計劃好何時去辦理單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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