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約定或法定。履行地規定如下:1.如未約定或不明確,貨幣應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應在義務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通過約定或法定方式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約定履行地點的,應在約定地點履行;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動產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3.其他標的的履行義務,應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該內容由 傅勇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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